【中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主要特征

【中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主要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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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10日,全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在向十一届全人大第四次会议作全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时郑重宣布目前,涵盖社会关系各个方面的法律部门已经齐全,各法律部门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已经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比较完备,法律体系内部总体做到科学和谐统一。一个立足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体现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实现有法可依。这是我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所取得的一项重大成就,也是我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取得的一项重大成就,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法律体系是一个家所有法律规范的系统化体系化。由于各的社会制度和历史传统不同,各的法律体系各具特点。马克思曾深刻指出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作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创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

  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既不是立法者们凭空创造出的,也不是从其他家照抄照搬过的,而是扎根于自己的土壤在建设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生长起的,具有鲜明的民族特点和时代精神。

  那么,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有哪些特征呢?对此,可以从多种角度进行总结和概括。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显著特征

  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自觉建构的成文法体系

  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人民在领导下,以化的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实践,有规划有计划地从无到有建构起的以成文法为表现形式的法律体系,是我们和家在准确把握的执政规律和社会主义建设规律的基础上所进行的一项自觉理性的活动成果,不是盲目的自然而然形成的。

  早在新成立前夕,我们即宣布废除旧的六法全书。1949年,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同纲领,再次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这一宣告。上述宣告,一方面为新的建立奠定了法律基础,另一方面也提出了构建新法律体系的任。

  新建立后,我们即着手建设新的法律体系。1954年宪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法律体系建设的全面展开。但后由于民主法制建设遭受挫折,特别是文化大革命完全陷入无法无天状态,立法工作完全停止,法律体系建设也就无从谈起。我集精力致力于建构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工作,是始于1978年。的十一届三全会在强调恢复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同时,明确提出从现在起,应当把立法工作摆到全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员会的重要议程上。1997年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家。依法治的提出,体现我们执政规律的深刻认真和执政理念的升华。同时提出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2010年形成有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既是对立法工作提出的阶段性目标和任,也是对实行依法治提出的阶段性目标和任。我的法律体系正是这样有目的有目标地逐步建构起的。

  理论是行动的指南。古今外所有的立法活动,无不是以一定的理论为指导的。马克思主义及其化所形成的思想和包括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在内的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建设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指导思想,当然也是建构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根本指导思想。

  我的法律集地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及其化的思想和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家学说和法律思想。比如,在家权力归属上,我们坚持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反对君权神授;在家政权形式上,我们实行按照民主集制原则组织和运作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而不是三权分立的议会制或总统制;在经济方面,我们坚持以公有制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同发展和多种分配形式并存的经济制度,实行有法律规范和宏观调控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不是私有制和自由市场经济;在公民权利义方面,我们强调权利与义相统一,而不是个人自由主义,等等。我法律正是这些思想和主张的制度化法律化。

  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承载着当代核心价值追求的法律体系

  法律是有灵魂的,承载着人们对美好生活的追求和期望,是一个时代的人们所追求的价值的载体。我的法律承载着当代人民的梦想和价值追求,是当代核心价值追求的载体。那么,什么是当代的核心价值追求?纵观一百多年人民始终不渝孜孜以求的,首先是为了实现家独立和民族解放,然后在此基础上建立一个公正义民主法治保障人权繁荣富强安定和谐的社会。人民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实践深刻认识到,要实现这些追求,必须坚持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以经济建设为心,坚持改革开放,始终做到以发展为第一要,走科学发展之路。

  在这些价值追求,公正义是社会主义的首要价值追求。建立一个公正义的社会是我人民的长期理想和不懈追求,维护公正义是社会主义的首要任。为了建立一个公正义的社会,必然要求实行民主法治。的十七大报告指出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依法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家,已载入我宪法,是我的基本治方略。而保障人权则是社会主义的应有之义。人权是人固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必然是一个充分尊重人的主体地位和保障人的权利的社会。保障人权已经郑重载入宪法,是我宪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实现公正义,离不开发展。社会主义必然要求是一个繁荣富强安定和谐的社会。贫穷不是社会主义,贫穷也不可能安定和谐。我宪法明确要求把我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家。

  总之,社会主义社会必然是一个公正义的社会,一个民主法治和保障人权的社会,一个繁荣富强和安定和谐的社会,所以这些价值都是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追求。我的立法始终注意把这些核心价值融化进法律条文之,使之成为法律的灵魂。法律也只有充分地体现这些核心价值追求,才能为维护和实现人民的利益服,才能得到广大人民的支持和拥护,才能得到切实有效的实施。

  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由统一而多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法律体系

  我是一个统一的单一制家,我的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同时我又是一个多民族家,各地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发展很不衡,历史上又缺乏法制传统,加上正处于改革开放过程,因此,我的立法既要保证家法制的统一,以利于维护家的团结统一,又要有利于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以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需要。按照这样的要求,我宪法确立的立法体制是统一而分层次的立法体制。所谓统一,就是家立法权由全人大及其常委会统一行使,法律只能由全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所谓分层次,就是在保证家法制统一家立法权由全人大及其常委会统一行使的前提下,可以制定行政法规,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和批准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此外,有关家机关还可以根据全人大的授权制定法规。因此,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从法律规范的构成看,是一个统一的多层次的法律规范体系。所谓统一,就是所有法律规范都必须统一于宪法,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宪法是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核心和统帅。所谓多层次,就是除宪法外,还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其,法律是骨干,法规是重要组成部分。

  依照我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各部门可以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规章,省级政府和较大市政府可以根据法律和法规制定规章。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也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约束力。有的同志以约束力为标准,认为规章也是我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但如果以此为标准,还有各种决定决议等规范性文件也都是有约束力的,也可以作为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这样将导致法律规范的泛化,不利于维护法制的统一,不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法律是一种行为规则。对一种规范性文件是否属于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判断的主要标准应当是看它是否创制了涉及公民权利义的新规则。能够创制新规则的规范性文件,就是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否则,就不是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根据我立法权限的划分,规章没有创制公民权利义的权力或者只有很的创制权,它主要是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具体化,使之更具有可操作性。如果以创制权作标准,规章也可以不列为我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至于现实有许多规章创制了公民权利义,那是一种越权行为,随着今后依法办事水的提高,这种越权行为必将受到制止和纠正。

  根据我有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和最高人民检察对审判检察工作如何具体运用法律的问题,可以作出司法解释。司法解释对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和统一适用具有重要作用,但司法解释是对法律如何具体应用所作的进一步明确和具体化,没有创制权,所以,可以不列为我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

  还有,我在对外交往,与有关家和际组织缔结或签署了大量的条约和协定,对此,我从都是信守诺言严格履行的。但由于各历史传统和政治法律制度不同,对条约和协定的履行方式也不尽相同,有的是直接作为本法律的组成部分加以履行,称为直接履行;有的是通过转化为内法律加以履行,称为间接履行;有的则是根据情况分别采用直接履行或间接履行。我宪法和法律对条约和协定的履行方式,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在实践,我对涉及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的,主要采用通过转化为内法律加以履行,即间接履行;对不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而是以家作为主体履行的,则主要采用直接履行的方式。而从我宪法规定看,是把制定法律法规权与签署批准条约协定权分开规定的,因此,在讲我法律体系的构成时,通常不把条约协定列为我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

  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一个包容开放发展的法律体系

  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既继承了我传统法律文化的积极部分,又借鉴了其他家法律的有益内容,同时又是与时俱进的,体现了极大的开放性和包容性。比如,我有关法律所规定的调解制度,包括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多种形式,已经成为我解决纠纷的重要机制,在际上也受到了广泛好评。调解制度就是对我历史上崇尚无讼思想和延安时期的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继承和发扬光大。对外的借鉴也很多,比如现代公司制度法人制度证券制度信托制度破制度等,主要是借鉴其他家的做法和经验。

  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伴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不断发展而不断发展完善的,是与时俱进的。比如,为推进改革开放,1979年7月五届全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第一批7部法律,就包括了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之后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又相继制定出台了外资企业法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又如,1988年为适应外商独资企业的用地需要,专门修改了宪法关于不得出租土地的规定。再如,在上世纪80年代根据当时情况分别制定了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三部合同法,后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又在1999年制定了统一的合同法,使之更加适应实际需要。在上世纪80年代,我的立法重点主要是为秩序重建和推进改革开放提供法律保障;到了90年代,我的立法重点则是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法律保障;进入本世纪后,随着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提出,我立法的重点也相应转移到社会法方面,相继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有关社会建设和改善民生的法律。

  总之,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是一蹴而就的,不是僵化不变的,而是开放包容发展的,过去是今后也仍然必须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而不断发展完善。

  作者为全人大常委会委员全人大内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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